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又是私人工作室,又是听朋友介绍,又是所谓的“整形专家”,又是出了意外,又是吴新民“收拾残局”。
作为新医大五附院整形美容科主任,吴新民苦笑道,他的主业本来是让人变美的“美丽事业”,现在却成为“专业接锅侠”。
10月14日晚上11点多,吴新民接到医院电话,一名27岁女子眼眶内发现一枚缝合针,需要立即取出来。
当吴新民匆匆赶到医院时,那名女子左眼眶出血,水肿严重,且左眼下方还有一处长约1.5厘米的十字切口。
在五附院急诊科做的X光片显示:左眼附近有一枚近两厘米的三角皮肤缝合针,针尖抵在眼球壁附近。
患者告诉医生,听朋友介绍,10月14日,她在首府一家私人工作室做祛除眼袋手术,从当天中午13时做到晚上20时许。“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说,针掉进切口里了,为了把针取出来,还在皮肤上开了个十字切口。忙活了好一阵儿,她告诉我:针取出来了,你走吧,自己找医院打消炎针就行了。”
女子从工作室出来便来到新医大五附院急诊科打消炎针。此刻,她感觉到手术部位极度不舒服,告知急诊科医护人员后,拍了片子,才发现针根本没有取出来。于是被转入整形美容科。
事不宜迟,如果不尽快取出缝合针,很可能给患者造成永久性后遗症,甚至失明危险。吴新民决定立即手术。
由于主刀人没有到医院来,说清楚之前手术部位的精确深度,从解剖学角度来说,深度往下半毫米都会造成极大风险。吴新民慢慢摸索,七八分钟过去,仍然没有找到针的位置,时间拖得越久,危险就越大。“我当时都有点儿着急了,最后往下一点点,在眼眶眶隔内摸到硬物,一下松了一口气,顺利将针取出。”总共用时十分钟。
吴新民对患者说,“可长点儿心吧!像你这样在私人工作室做毁了的患者,一年要救上百例。不要把自己唯一的一张脸随便交给没有资质的人、没有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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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五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